《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24 来源: 作者: 字号【 大 中 小】
一、关于修正《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021年,市政府制定了《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城市绿化管理行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办法》适用过程中,我们发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包括:...(六)在绿地内搭棚摆摊,堆放物品的;...”,与《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相冲突。据此,市城管局通过立法后评估,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通过专题研究讨论、听取业务科室和执法部门意见建议后启动了修正程序,形成了《关于修改<株洲市城市绿化管理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经局党组会研究讨论后,报市司法局审查和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为:将《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性规定内容,“...(六)在绿地内搭棚摆摊,堆放物品的;...”修改为...(六)擅自在绿地内搭棚摆摊,堆放物品的”,增加“擅自”二字。
二、关于修正《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21年,市政府制定了《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行为、美化城市容貌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办法》适用过程中,我们发现《办法》第30条、第31条、32条、33条、34条、35条、36条,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等等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二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有关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如果在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内容上没有细化的,部门规章没必要重复规定。据此,市城管局通过立法后评估,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通过专题研究讨论、听取业务科室和执法部门意见建议后启动了修正程序,形成了《关于修改<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经局党组会研究讨论后,报市司法局审查和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株洲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
主要修改内容:将《管理办法》第30条、31条、32条、33条、34条、35条、36条,合并为: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修正工作是根据上位法修正情况进行的部分修正,优化和精简了条文结构,提升了文本的规范性,进一步保障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